当天下午,王喜梅去询问详情,没想到医务人员见到她都避而远之。一位主任对她说:“艾滋病有啥大惊小怪,又不是你一个艾滋病,多着呢。”
之后,她的工作单位沸沸扬扬地传播着“王喜梅得了艾滋病”的消息。无论她走到哪里,人们都像躲瘟疫一样躲着她。
王喜梅又到另一家医院重新检查,结果显示,她没有得艾滋病。经多次询问后得知:化验员将王喜梅本该进行丙肝化验的缩写符号HCV写成了艾滋病检查的缩写符号HIV。
王喜梅认为是医院的失职行为造成了自己的痛苦,于是她将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告上法庭。
经审理,法院认定该医院侵害王喜梅的健康权的行为成立,判令被告向王喜梅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元。
对此,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小能说,从医院方面说,就算王喜梅真的化验出了艾滋病,也应该作为病人的隐私,医生在大堂里就嚷嚷,这实际上是侵犯个人隐私权。从案件本身来看,王喜梅所要的是一种名誉权的保护。从法律上来说,我认为医院侵犯的不是生命健康权,而是名誉权。
(《北京青年报》2000.5.23)